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之稅捐文書,自收受日起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之稅捐文書,自收受日起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稅捐文書,自收受日起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按行政程序法第72條及73條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惟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負責大廈管理及郵件代收等工作,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為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對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徵稅款180萬元之核定稅額繳款書,主張因大廈管理員未將該稅捐文書交予其公司人員致未如期繳納稅捐,國稅局不應移送強制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27餘萬元。因公寓大廈管理員為應受送達人處所接收郵件之人員,文書交與該類人員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甲公司不得以大廈管理員未交付或延遲交付等理由,主張送達未合法,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提醒,繳納稅捐之文書於大廈管理員已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如○○大樓管理委員會)及其私章或簽名,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應與管理員保持密切聯繫並注意稅捐稽徵機關所寄送文書,以免延誤繳納情事。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60) 更新日期:2014/10/01